中华国风文学论坛

标题: 欢迎各位朋友咨询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姚涛律师    时间: 2009-12-23 20:34
标题: 欢迎各位朋友咨询法律问题!
<p><font size="4">欢迎各位朋友咨询法律问题!</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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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紫嫣郡主于2009-12-23 22:00:57编辑过]

作者: 紫嫣郡主    时间: 2009-12-23 20:41
欢迎姚涛律师加入国风!
作者: 姚涛律师    时间: 2009-12-23 20:47
谢谢郡主!
作者: 姚涛律师    时间: 2010-1-4 21:22
好像人气不旺哦!
作者: 水云间    时间: 2010-1-13 18:31
<p>姚涛律师,想请教一件事,是这样的:我们一位老师在学校上班期间,被学生割破了喉咙,现正在医院治疗,关于责任认定,学校领导的意思是那名肇事的学生家长负全责,医药费的赔偿等,而学校不负任何责任。我们想知道的是:这件事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到底和学校有没有关系呢?</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01-24 22:19:24编辑过]

作者: 姚涛律师    时间: 2010-1-24 21:59
<p>您好!</p>
<p>     学生伤害老师,一般和学校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学校没有管理方面的过错。侵权责任的承担要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根据最新颁布《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从案情推知,该学生应该在10周岁以上,10周岁到18岁之间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一般为家长)承担责任。如果该学生已经过了18周岁,则应该有其本人承担责任,其父母如果不主动承担,是不能追究其父母责任的。</p>
<p>      </p>
作者: 水云间    时间: 2010-1-24 22:22
<p>非常感谢姚涛律师的解答!<img src=\"images/post/smile/dvbbs/em27.gif\" /></p>
<p>我们的疑惑解除了,一直以为学校该承担一定责任呢,对校长所说的责任推卸很不满。现在那位老师的情况已经稳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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