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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稽的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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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5:3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有机会到港、澳、台,不知道那里信用情形如何。但“信用”的确是一个人类文明重要的普世价值观之一。可滑稽的是在中国大陆却由最不讲信用的群体确认国人的信用。最近看到一些信息,声称“手机欠费”会被列入黑名单,再办理手机相关业务会有重重障碍。并且联通还声称会对手机欠费收费滞纳金。央行也声称建立个人征信中心,手机欠费涉及到个人的信用问题,个人信用较差,将来无法申请房贷、车贷。

  倡导诚信这无可厚非,可是由一群最不讲诚信的人来确认国人的诚信,这不是婊子大谈贞洁么!这样的“诚信”体系只能作为垄断集团榨取国民血汗的工具。

  就说中国的国有垄断通信企业,恶名昭著。是国内最不讲信用的集团。全世界的通信几乎都在以秒计时,中国大陆的垄断通信企业还在以分钟计时,为的就是霸道地无偿占有用户通信不足一分钟的那数以亿计的余时费用。私自开通增值业务,与手机生产商沆瀣一气,在手机功能上做手脚,误导利用用户不慎操作,达到骗取用户电信业务费用的目的。你要想找到运营商要求返还这些不合理费用时,多年前是根本不可能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这些年,这种霸道的态度略有收敛,可是程序复杂,让许多用户望而生畏。即便最后给你找回部分费用,电信运营商也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不会因此给出半点赔偿。用手机的读者朋友,也许你们在不知不觉中已经成了什么“彩铃”、“来电显示”、“套餐”等“特色电信服务”的享用者。

  “垃圾短信”,运营商本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担负起保护用户安全的义务(电信内部人员声称可以用技术手段让“领导”的手机不遭受“垃圾短信”侵扰),屏蔽这种非法行为。可是为了达到分享这种非法侵占,至少大陆的电信企业是默许、纵容!

  大陆的电信运营商,把宽带速率定在每兆100K以下,与128K每兆的宽带速率单位相差五分之一以上。时至今日,绝大多数的运营商还在用这种标准来解释他们的宽带速率达不到标准的现象。理由是在传输过程中速率有衰减。那么,是不是所有商家都可以以相同理由缺斤短两呀!运输储存过程中要是出现损耗,卖给顾客时就一斤给七两或八两,甚或一斤给半斤?

  这两年由于宽带业务竞争激烈,几大宽带运营商,把速率提到理论值128K/兆,甚至还要略高些。可是实际上几乎所有大陆的宽带运营商都采取“域名劫持”等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虚假的宽带速率。实际速率能略高于签约速率的一半就不错了。运营商在检测自己宽带速率时必须使用他们自己开发的测速软件,并且不提供决定宽带速率质量的远程网速检测。且对第三方测速软件测得的结果拒不承认。这让绝大多数宽带用户苦不堪言无法抗拒。

  而且最近笔者朋友通过技术手段检测发现,原来测速比较准确的奇虎360测速软件,测得的结果也与实际网速相差悬殊。难免不让用户疑虑这里面有没有什么猫腻。据业内人士披露,垄断企业合伙“作恶”是消除他们之间“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虽然目前还没有什么证据印证这种说法,但速率不符合签约标准是个不争的事实,只不过由过去的“明抢”变成增加了技术含量的“巧取”!

  那么是不是垄断企业的不诚信,就可以成为用户不讲诚信的借口呢?当然不是!只是诚信是一种相互行为,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你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你就没有资格主张权利。可垄断就是垄断,“垄断”加上“特色”就是抢你没商量。我可以不履行义务,但从不会丧失相应的权利。因为有“特色”作保障。

  现在电信运营商销售一种合约机,由运营商提供手机与套餐,用户须按月依约缴纳相关费用,如果不能按时缴纳,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普通手机卡,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欠费即视为申请停机,此后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不该由用户承担。不要用什么法律规定来解释这种现象。中国大陆的法律都保护垄断企业特权。守法的前提是立法得公正,否则法律就会成为奴役民众的工具。考虑到手机用户可能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无法交费,却又须要手机保障人身或财产安全,电信运营企业应该提供反馈业务在,而不应该绑架所有用户。例如,在手机号卡出现欠费的情况下,短信通知用户,如果用户需要启动特别延用程序,可以提供用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址、单位、至少一个验证信息的亲友手机号等。明确启用特别延用程序所需要的费用额度或时间。如果属于紧急遇险,可通过报警,由警方代为向电信运营企业申请延用。延用后,电信企业须以短信方式通知用户。此时该机进入紧急救援程序,只提供与警方的单通道联系。但可允许30人以内的群发短信联系三次与无限量的单发短信联系。也就是说,手机用户的特殊情况不能成为运营商巧取豪夺的借口。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大陆的电信运营商商业信誉如何毋言自明);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鉴于手机这种特殊服务,如果没有短信或者通过客服延用申请,应视为申请中止合同。此后不再提供除报警以外的任何服务,也不应该再产生费用。

  大陆的电信垄断运营商,普遍使用霸王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办理手机号码业务时“因欠费等原因被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缴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这应是合同法中所说的显失公平,属于不当得利。目前已经被个别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叫停。可是绝大部分省市仍在强制推行这种霸王条款。

  根据《电信条例》第34条规定,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处的发现及告知义务主体均为电信经营者,而非电信消费者。电信经营者具备对电信费用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比消费者更易于统计和发现其资费的异常增长。待用户发现资费异常增长时,情形可能已经较为严重,且追回损失的成本更高。”,“所以,发生资费异常时,应由运营商告知用户并主动采取措施先行止损。”

  可绝大多数运营商不履行这种义务。当用户遭遇通信费用异常增长时,一般消费者的处理方法是:拨打客服热线或者到运营商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营商可能会配合消费者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但这种由消费者自行担责的处理方式并非合理。

  大陆的电信企业,我们看不到他们自己所提倡的用户至上的商业道德,相反到处处为用户设陷阱,漠视用户财产损失,以达到分享利益的目的。这样劣迹斑斑的垄断行业,提供的诚信纪录作为银行提供信贷的依据,可有公正、公平的保障?

  更何况银行本身也信誉不佳。笔者的一个朋友年初跟随单位在工商行办理了“公务卡”,可是有相当多的同事提供了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后,信息丢失,办不了卡。再次提供信息,仍有相当一部分同事办不了卡。理由是信息验证没通过?可没有一个未通过验证的办卡人被告知具体理由。笔者的朋友更悲惨,提供了三次信息,均无音讯。第一次被短信告知信誉验证未通过。朋友到银行去查,银行以贷款、信誉卡透支、手机欠费等搪塞。结果朋友告诉银行,他与全家没有任何人贷过款,也从来没有办过卡,银行账户也只有工资账户,手机卡自始至终全家人都还使用第一张卡,没有欠费,也没有信誉卡透支。当时银行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后来朋友咨询银行内部人士,得知还有种可能就是他的身份信息被银行内部盗用。结果朋友再到银行要求给出明确答复,银行声称信息找不到了。于是第二次提供信息,可是朋友要求在身份证上注明办卡专用,银行不允许。结果数月后,第二次办卡又毫无缘由地搁浅。朋友要求查询缘由,查询结果是省市两级银行没有查到信息,银行方说是当初办理的工作人员在外学习,无法查证。要求第三次提供身份证信息,朋友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后又数月,同批补办的同事卡都下来了,朋友的卡仍无音讯。追查结果,银行方接待人员在电脑系统里忙活了一溜十三招,还是查不出结果……

  看来银行的水比电信的水还深!

  看了这些情节,是不是与听了电力一姐声称要给中国民众建诚信档案一样反胃?国人几千年来信奉一诺千金,信奉人无信则不立,信奉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鄙视背信弃义。有过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堪称“信”的最高境界的和谐。可如今这些传统美德都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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