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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应该走进国人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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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01:1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社会契约到家庭契约,如何应对婚前财产公证才能保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又不伤感情。
  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面世后,对于资本主义世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契约论的基本论点,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这种学说既用来说明国家起源的必要性,也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二者之间只是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有影响的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这种观念不但引导西方世界逐步完善资本主义制度,也对于西方世界的民众生活影响久远,甚至成为组成家庭的主要理念。
  其实在我们中国的传统中,并不乏契约精神。只是国人不善于归纳总结。华夏文明一直倡导信守承诺,并把言必信行必果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但只局限于社会道德层面,没有上升到国家高度。其实,一个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是社会道德方向标。会对民众的生活观念产生直接影响。可是在我们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取信于民,一直被称颂,这说明统治阶级大多数时候是不对民众信守承诺的,取信于民,只是特别时期骗取民众受驱使的一种手段。上行下效,所以在中国民间,信守承诺一直未能成为一种常态。也始终未能形成制约民众诚实守信的机制。
  一位从美国回来的朋友向笔者讲述了一个经历,一次他到夏威夷办事,刚下飞机就收到一则短信提示,他有一笔债务到期了,于是马上转机回到住地,处理偿还这笔债务。其实他为还债的往返机票钱与耽误办事的损失远远超过此番所偿还的债务。可是朋友在叙述这件事时,语气中丁点没有吃亏得不偿失的意思。反而,似乎有了却一宗大事的解脱感。朋友讲,在美国乃至西方世界信用是非常宝贵的,如果你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今后你就麻烦了,许多待遇都将丧失。如果你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你到超市买东西或者进行其他消费行为时只要出示有效证件,就可以把需要的东西拿走,还可能享受优惠;到银行贷款,可以很大额度内不用担保;经商过程中,会少许多障碍等等。
  倘若,你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你就会在讲信用的社会里寸步难行。就业常常会遭拒;消费必须当场支付且难享受优惠;贷款必须有担保;商务活动常常受排斥,没有人愿意与你做买卖;甚至租个房子,都没有人愿意租给你。还会因不良信用记录在违约时受到加重罚金。中国的问题始终是过分强调道德的作用,而忽略制度的约束性。似乎制度约束有碍道德素质的提高。
  前不久,一伙中国大陆游客在香港地铁里吃东西与香港人发生冲突,相当多的大陆网民认为香港人歧视大陆游客。某数典忘祖的教授甚至提出法制的完善说明守法的人道德素质低下,不是主动的道德高尚,而被迫的行为。其实这是两种价值观的矛盾,国人幻想中道德高尚几千年一直未能成为一种常态。道德高尚的楷模经久被当作榜样甚至千年传颂,就说明道德高尚始终是个别行为,极少成为一种社会风气。然而国人却很少反思,考察人的信用也常常靠口碑。可是口碑却有很大的变数,一是天下之大口碑的影响有限。二是儒家思想让国人的道德观一直处于一个狭隘的层面,只有主观上的诚信才是道德的。受约束讲诚信并不是道德高尚。道德高尚只是一种道德建设的取向,并不能作为社会道德风气的标准。高尚固然好,可是不能除了高尚就是不道德两个极端。法制也是一种契约关系的体现,某种角度遵守法纪也是一种信用。难道讲信用不道德么。
  信用体系,就是一种契约精神。只有在信用体系的约束下倡导道德高尚,才能有效的提高社会道德风气。汶川地震,学校的豆腐渣工程致使成千上万的学生夭折。可是国内主流媒体却宁肯编造出英雄楷模来,相信什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鬼话(几千年来被证实的无稽之谈),也不愿意(或者说不敢)查找制度漏洞,完善安全机制。将众多的孩子的生命寄托于道德才是最不道德的,汶川地震中无数幼小的冤魂就是被这种“道德”夺去了生命。国人应该反思,中国社会须要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应该成为贯穿中国社会的理念。
  就说家庭吧,近年来由于世人价值观的转变,受客观因素影响家庭越来越趋于不稳定。离异夫妻因财产纠纷产生的悲剧已经非常普遍。所以,出现婚前财产公证现象。不过国人生活虚幻中久了,接受不了这种契约婚姻关系。其实婚姻本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只是让国人融入太多的不确定因素情感。青年男女,各自在自己的生活环境里生活二十几年,与未来的伴侣相遇几年,甚至几个月就要闪婚,性格上、生理上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太多,婚姻的变数也很大。可是男女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时,尤其是处理未来婚姻关系时,却宁肯相信什么感情(或许至多也就是本能的激情),也不愿意相信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契约。时下许许多多的婚姻纠纷多源于这种非理性。
  事实上,时下的感情男女,就如同即得利益阶层明明是拒绝否定特权的文明,却不能说破,只能说**价值不符合中国国情一样特色。谈婚论嫁的男女,明明都是为自己在将来可能的离异中多占点便宜或者少被对方占便宜,却都推给感情,说什么婚前公证伤感情,没有结婚就考虑离婚。离不离婚与考虑不考虑有必然联系么!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感情的保证,如果两个人有感情没有离婚,婚前财产公不公证都没有意义,属于两个人共同使用,都用尽了也没有关系。如果离婚了,也就是不关感情的事了,那么公证只是把物质关系还原至原来状态。
  可能有些女人会说那么我们不白吃亏了。客观地说在婚姻关系上,离婚女人的确受到损失要大于男人。可是既然是婚姻(二人)关系使然,那么就只能由关系存续期间来平衡。除婚前财产外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无过错的女方应该得到相对多的补偿,甚至可以得到绝大部分共有财产。但是不能用婚前财产(更多的男方父母的血汗)来补偿,那才是真正对感情的亵渎。岂不让那份感情之初就参杂着金钱因素,岂不让女方的情欲混杂,有出卖色相之嫌。这种以伤感情为借口来拒绝婚前公证是极卑鄙的,这种观念纵容了通过婚姻骗取财产现象的泛滥。甚至有些社会舆论还义正辞严地谴责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司法解释。不过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保护婚姻中妇女利益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可这不意为着纵容通过婚姻骗取财产的行为或者说无视这种行为的法律漏洞的存在合理,也并不意为着应该损害男方利益来满足女方利益。(没有耐性看完此文的,就自己叫骂宣泄吧。想维护自己的利益继续看下去)
  现代文明中,男女在婚姻中是平等的。认为女方在失败婚姻中是受害的一方,是把女人放在从属地位。似乎失败婚姻中的女人就贬值。封建观念里,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是以三从四德为前提的。女方没有权利提出离婚,而男方有权休了妻子。这样的失败婚姻里,女方大多数情况下是受害者。因为不生育,没有生男孩子,不能孝顺公婆(可能错在公婆)等男方休妻的理由并不是女方的错,对女方是不公平的。可是在现代文明中的婚姻,女方与男方具有相同的权利,可是许多女性却常存“中国特色” 的观念,按需索取。独生子女现象前,在夫家就讲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公婆的遗产应该男方继承,大姑子小姑子没有份。在娘家,就讲新观念,男女平等,父母的财产兄弟姐妹都有份。总之是以自己利益最大化为前提。
  婚前,讲究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要求男方准备结婚所需要的一切心安理得。可是到婚后,就讲究男女平等,要求对于娘家、婆家一样对待。封建观念中的“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女婿对于岳父家只有情感义务,没有必然责任。想孝敬老丈人,是美德。没有同样对待父母与岳丈家的法定义务;可是在现代文明中,夫妻双方就有公平对待双方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前提是婚姻关系是平等的,没有规定男方就必须一定准备婚姻所需要一切的法定义务,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事。当然婚姻中,有能力的一方多尽些责任也是情理之中。但不能理解为男方就应该如何如何。一些大城市里,接受现代文明较好,男女双方共同筹备婚姻的已经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的婚姻相对较稳定一些,婚后双方在心理上基本能保持一种平等的心态。
  可见,契约精神是调谐家庭这种社会细胞的基本原理。只有双方共同努力组建的家庭稳定性才相对较高。那些秉承旧观念嫁人的女性,婚后却要求现代文明意义上的公平,是十足的“中国特色”。公平,人格从开始组建家庭时就已经定位了。即便你以“中国特色逻辑”博得被特色了的国人的同情与支持,也与感情无关。所以千万不要以伤感情为理由拒绝什么婚前公证。
  现实中,女方对婚姻投入多的男方相对较易接受婚前公证。反之,婚前公证难度较大。奉劝女同胞们一句,在考虑婚姻时,千万别抱着从婚姻里多得些什么的愿望,那样的婚姻注定是不会幸福的。在进入婚姻程序时,就应该确立契约关系,各人的条件不同,谁对婚姻投入的多,投入的少,没有谁该与不该,应该是种约定。只要都尽力了,约定彼此接受,就该共同守约。有一些女孩子婚前缺乏这种契约意识,常常不是商定,而是以接受婚姻要挟对方接受一些条件,什么房子、车子,还美其名曰“基本条件”。殊不知在讲这种基本条件时,也就自损人格,为婚后的婚姻不稳定埋下隐患。人不是畜牲,除了客观条件外,多数人婚后出轨是需要心理借口的。是一个与他共同努力组建家庭的伴侣让他牵挂在意顾忌,还是一个让他倾父母一辈子血汗娶回来的妻子让他牵挂在意顾忌?既然是买回来(内心深处的潜意识),在内心深处就没有感情可言,没有多少牵挂。自然也就助涨了出轨的动力。至少主动出轨的机率会大大增高。
  谈到感情,一分努力一分情。对于国内多数平民家庭来讲,年轻人的婚姻几乎倾两代的全部血汗。双方努力尚且显得捉襟见肘,如果一方坐享其成,就已经开始伤害感情了,当生理激情过后,这种伤害就会反映在日常生活里。笔者的一个旧友,家境贫寒。双胞胎女儿出嫁时,虽然倾其所有陪嫁,也寒酸得很。她们父母经常告诫女儿们珍惜这份感情,要孝敬公婆关心丈夫。每当年节时,他们常常思念女儿暗自流泪。可是却仍要女儿到婆家过年。可是姐姐却听不进去老人的劝告,经常闹着让丈夫陪她回家过年,到婆家也象公主一样作甩手掌柜的(认为这样才不会被轻视)。结果没过两年,两口子就闹得不可开胶。目前婚姻危机重重,已经亮起了红灯;而妹妹当年在家什么都不会干。可是到婆家嘴甜身子勤快,总把公公婆婆为她们结婚的付出挂在嘴边上,爸妈叫得公婆开心,还总在厨房问这问那,虽然常常笨手笨脚出点丑,却很是讨公婆喜欢。孩子还很有心计,想家时也不说,一个人“暗”自流泪,丈夫看了能不心痛么!公公婆婆知道了,常常赶着儿子到老丈人家过年。朋友虽然舍不得孩子,孩子回家过年也不让过初三,总是赶孩子在初五前赶回婆家。结果小女儿两口子过得挺幸福的。亲家之间也处得很好。大女儿虽然经常回家,可是最让他们操心、忧心的也是大女儿。
  没有谁天生就应该为谁去做什么,哪怕是自己的父母,你整天抱着一付父母应该应分的嘴脸,父母都会对你有想法。何况后到一起的公公婆婆。人要知道感恩,过去人们常常以为感恩是要靠行动,可是生活不并不是经常给你行动的机会的。所以感恩也需要经常挂在嘴上,落实在行动中。
  婚姻是种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契约精神的体现。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恰恰体现出你对婚姻的磊落,会让丈夫、公公、婆婆消除内心的疑虑。这种疑虑是客观存在必须正视,无论你是真有企图在离婚时占据夫家财产,还是你真的出于对于婚姻关系的忧虑,拒绝财产公证都是不明智的。现在人们都聪明了,想在失败婚姻中占便宜很难。为了一个不确定可能的婚姻失败,先伤害未来家人的情感,岂不是一开始就增加对方的疑虑把婚姻往失败的方向推了一步!女同胞们切莫自欺欺人了,夫家对你重视不重视不取决于是否把婚前财产公证,而取决于你的真诚的智慧的努力。
  婚姻失败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女方在失败婚姻中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但这种意识必须由契约关系来调谐。例如,你可以书面约定如果因为男方法定意义的家庭暴力、婚后与她人同居等明显过错导致婚姻失败,除正常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外,男方还当以个人婚前财产对女方进行赔偿,或者以夫妻共有财产形式分割过错方的婚前财产。甚至可就此补偿作出书面具体约定,一同公证,或者作律师见证。拒绝婚前公证是极不明智,或许从一开始就让夫家对你有了防范之心,一家子人从此(至少是在内心中)算计你,即便将来万一婚姻失败,你又能得到什么呢!有人把婚姻看作是赌博,也并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想在那么短的时间内看透对方,做出正确的选择,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既然女性往往是失败婚姻的最大受害者,那么为什么不在婚姻之初就全力以赴呢。
  婚前约定应该注意,不能提太过分的要求。原则上效力与婚前财产公证对等,约定不宜过细,避免造成精神负担,对双方情感造成潜在的伤害。既要构成对彼此的约束,不能只是对一方提出要求,也要让双方都感觉近情理。否则与拒绝婚前财产公证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此约定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作到书面约定严谨,不至于因为疏漏造成损失。
  婚前财产公证、婚前约定等预见婚姻失败后的利益分割,是维护婚姻稳定性的一种努力,“吉利”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现在大多数的结婚男女都选择良辰吉日,避谈婚姻失败。可是失败婚姻的比率却逐年上升,在一些发达地区甚至已经与结婚平分秋色了。如果不是抱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欲通过婚姻骗取财产,只是忧虑自身利益缺乏保障,婚前约定与婚前财产公证一样,是一种捍卫婚姻关系的努力。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提出婚前约定,把各自的忧虑都公开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忧虑,不但不会因为什么“不吉利”影响婚姻,还会增进感情,增进彼此信赖。
  现实中多数青年男女在谈婚论嫁时,彼此之间关系多系激情主导,感情因素尚较弱。真正的感情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才产生的。这个时候拒绝面对未来共同的生活坎坷,是掩耳盗铃的自欺欺人行为。以婚前约定应对婚前财产公证,行为对等理性。体现出双方对于即将形成的婚姻关系持久性的理性追求。婚前财产公证、婚前约定如同结婚证一样,是一种保护婚姻权利的作法。让契约精神走进我们的日常生活,才是法制时代的文明。

※我国婚姻法《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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