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face="楷体_GB2312" size="4"> 近来,总见有人在大谈特谈美国,一时间似乎美国就是一切。有些人竟叫嚷就是要美国做世界警察,谁犯错误就打谁。我回过头来再三思虑着一个问题:究竟是谁犯错了呢?<br/> 有人在谈论美国式的民主时喜形于色,在谈论美国的政体时极端褒奖唯恐有所不及。没错,美国的民主对于美国来说确实是比较完美的,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美国的政体对于美国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民主保驾护航的作用。我也认为其中的合理成分更多一些,但它并非是完美无缺的。<br/> 譬如所谓美国的民意,其本质是媒体的一种意见,而媒体是受利益集团(政治团体)操控的,其意见仅仅代表了集团的利益,是它把这种利益诉求通过舆论强加给了民众。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而美国的政体和我们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参见我的《几个政治名词的思考》),只是将“统治阶级”一分为二,由多个利益集团共同施行统治,他们之间仅仅是利益上的再分配,民众的利益则由与其利益一致性的多寡来决定其诉求比重,所以“他们通常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把自己的价值观说成是唯一永恒合理的‘普遍价值’,从而赋予统治阶级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张分田《神话中国古代统治思想研究的几点思考》)看不清楚这一点,就无法奢谈美国。<br/> 法制与民主是美国人引以为荣的两大法宝,我们就拨开这张画皮来看看其本质:据报道,美国联邦检察官对于2007年9月16日涉嫌无端打死17名伊拉克平民的美国黑水公司5保安提起了公诉,2009年12月31日,华盛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以取证时“忽视并侵犯”了宪法赋予这5名保安的权利为由驳回了起诉。大概这位法官认为伊拉克的17位平民是没有资格享受生存权利的吧?伊拉克政府为什么会认为“美国的司法机构没有任何公正可言”呢?有谁会认为伊拉克政府愤怒地将美国黑水公司及其员工、以及该公司所属的公司驱除出境的强烈反应是小题大做呢?许多人想必都知道,美国在海外的驻军士兵是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的,是不受驻守国的法律制约的,所以美国士兵在日本实施强奸、枪杀后要回到美国受审,日本虽然君主立宪制,但被美国定义为民主国家,同样是民主国家,为什么日本民众会对美军士兵回国受审这样一个“天经地义”的法律程序提出抗议呢?难道日本人并不真正懂得民主和法律?<br/> 曾和一网友争论过有关问题,说起美国入侵越南、格拉纳达、巴拿马、南联盟、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家时,他竟然说美国入侵巴拿马是正义之战。是的,美国人是这么称呼这场战争的,但事实是什么呢?1989年10月3日,美国在其针对诺列加的军事政变失败后悍然发动了侵略战争。网友“凌儿”在其《美国军队入侵巴拿马作战纪实》中说:“诺列加在充当间谍期间(当总统前,并且这个总统也是由美国扶持起来的),美国中央情报局对诺列加参与的暴力和贩毒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美国人似乎长期对诺列加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认为他只要不触及美国的运河利益,便采取‘不干涉’政策,而当他主张收回运河(管辖权)时,这就严重触犯了美国的利益,自然会激怒美国人。”美国人永远不会明白,在个人利益(包括小团体的利益)与民族利益发生冲突时,民族利益大于一切,所以他扶持的政权最终还是把巴拿马运河管辖权收了回去,这就叫做“陪了夫人又折兵”。这场连美国人都羞于启齿的侵略战争竟然被一个自称是知书达礼的中国人标榜为“正义”之举,这真是令人大跌眼镜啊,??当然,他可能是很不情愿做中国人的。<br/> 有人是很希望美国拿出世界警察的威严来维持世界和平的,我们就来看看他是如何为世界和平而努力的吧:“1972年签署的《反导条约》明确禁止发展或者部署具备覆盖全国能力的导弹防御系统,冷战结束后,共和党主导的国会积极推动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并经过近10年的再次争论,最终美国决定发展并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并直接到导致维系国际军控和裁军的重要基石??《反导条约》的废弃。世界各国历经多年谈判达成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在美国国会遭到冷遇,1999年10月13日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该条约。经历国会多年的搁置之后,《化学武器公约》在1997年4月勉强通过并附带将独立的军备控制与裁军署合并到国务院,从而大大削弱了军控在美国外交政策中的地位。由于国会积极推动发展并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以及该政策与削减战略武器条约的关联,冷战后美俄签署的《第二阶段削减战略武器条约》未能生效即寿终正寝。《核不扩散条约》得以在1995年无限期延长这样一个国际军控领域的唯一亮点也因为美国大幅调整其核政策而遭到严峻挑战。”(樊吉社《美国国会对美国军控与不扩散政策的影响》)难道“国际军控和裁军”是世界动乱的根源?如果《核不扩散条约》对世界和平构成了威胁,为什么要限制和制裁伊朗、朝鲜?<br/> 美国在刚刚结束的哥本哈根世界环境大会上的表演可谓妇孺皆知,其所谓的“中国责任”表面上的目的是把中国拉下水,让中国背负不应承担也无力承担的责任,把中国拖垮,其本质是企图使这次大会搁浅以逃避责任。因为其“中国责任”的理由是很牵强的,在1994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至今,美国是唯一拒不执行的发达国家,并且是最发达的国家。1997年12月,美国参与了《京都议定书》的制定,但他没有签署(却也没有退出),理由是会“对美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另一个理由是“世界第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中国,但是中国却被排除在了《京都议定书》的限制之外”,这是不合理的。让我们来看一看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吧:2003年中国人均排放二氧化碳0.74吨,比1990年增长了40%。而同时美国的人均排放量达到了5.44吨,是中国的近八倍。??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地球环境与气候遭到严重破坏的罪魁祸首的本来面目是何等的狰狞啊。<br/> 这就是我所认识的美国,也是一个真实的美国。有些网友可能道听途说了一些事情,又因为自己受到过委屈(未必是别人委屈了你)而偏激地跟风,这只能说明自己的无知。你可以没有清楚地了解幕后真相,但不能固执地、片面的去评价一个你并不了解的事实,更不可不顾事实地为其狡辩。换句话说,你可以无知,但不可以无耻。如果你坚持无知的状态,并欲将无耻进行到底,那么恭喜你,你获得了一个鄙视。<br/><br/>附录:<br/> 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地球峰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提交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公约确定的“最终目标”是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水平。这个安全水平,尽管公约没有予以量化界定,但必须在某个时限内实现,并低到足够使生态系统自然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以及使经济发展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继续下去。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所有的国家都有一个一般性义务: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至200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经收到了186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br/> 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附件I国家(以下简称发达国家),即那些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初始责任的工业化国家;非附件I国家,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公约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附件I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在2000年底以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到本国1990年的排放水平。附件I国家还必须定期提交“国家信息通报”,在报告中详细阐述本国的气候变化政策和规划,以及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年度清单报告。<br/> 在1997年12月正式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 38个工业化国家(其中包括11个中东欧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排义务,即这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把他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平均降低大约5.2%。《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后才具国际法效力。2004年3月,欧盟环境部长会议批准了《京都议定书》。6月,批准议定书的国家已超过55个。《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美国没有签署。<br/></font>
[此贴子已经被水云间于2010-01-12 19:10:09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