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nt size="4"> <strong>中国的法律象什么?中国的法律象一件制作完美的艺术品,由许许多多的工程师、设计师、绘画师、雕刻师在哪里摆弄它,然后束之高阁。展柜把它和现实隔离开,飞尘遮住了它的本来面目,成为中看而不中用,仅供后人研究参考,供图书馆收藏的历史资料。中国的法律又象是一把镇宅的宝剑:老百姓以为它是摆饰,执法人员拿起来把它作为敛财的工具,领导人把它贡在那里当做治理国家的“法宝”。所以,当有人把中国的法律比喻为安徒生童话中“皇帝的新衣”时,你千万别不当回事。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如果把中国的法律当做法律,那么X部的部长应该马上辞职!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如果把中国的法律当做法律,那么中国绝大部分富人都可以判刑,不信?让美国的FBI查一查。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如果把中国的法律当做法律,那么中国所有N级以上的干部都能获罪,不信?让前苏联的KGB查一查。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如果把中国的法律当做法律,那么农村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民都是违法者,不信?就不麻烦外国人了,让我们自己的公安查一查就明白了。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富人何罪之有?我不相信在中国有人能勤劳致富、清白致富到上福布斯的程度。农民进城卖个菜,下岗人员上街摆个摊都违法,要受到城管的驱赶、没收、罚款;农民到外地打工这样的小事都要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面临各种治安处罚,比如说:你们办暂住证了吗?你们自由散漫、衣衫不整、邋里邋遢,看你就是个不安定因素。我们的高级干部都会在上公厕时趁机猥亵少女,像你们这样的人还不随时会强奸妇女?打架斗殴?杀人越货?所以,你们必须办暂住证。在我们国家只有高级的人,可以不办暂住证。比如说国家干部。没有听说过有什么规定要他们办暂住证。如果要办也没有听说过那个国家干部办过。如果有国家干部真的在此之前办过暂住证,那倒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了。话题有点远了,我们言归正传。(我的意思是说富人们是否也办过象暂住证这样的小事呢?)一言一行,稍不慎重便会触犯法律,一个人创造惊人的财富,怎能安分守己、不逾越法律的底线呢?马克思说过,有百分之二百的利润,就有人敢冒上绞刑架的风险。没有暴利,怎能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的国际富翁。有暴利又怎么会合理合法?离开某些人的特殊照顾,离开某些地方的政策倾斜,谁能在中国办好企业,谁能在中国办成功企业,谁又能把名字写到福布斯的排行榜上?《宪法》是立国之本,可以说是最大、最高的法了,但有钱人鄙视它。为了拆迁为了赚钱他们敢把公民赶出家门(早几年北京的一家报纸曾报道过市民手举《宪法》和拆迁人员对峙的消息);人的生命可以说最珍贵、最有尊严了,但有钱人鄙视它,他们敢指使部下放火,也敢顾凶杀人(电视新闻常有报道)。非法集资、行贿官员、垄断市场、操纵行情、暗箱操作、强买强卖、官商勾结等等等等,那个富人敢对以上行为说个不字!诸位看官:为什么许多官员都热衷于工程项目,他们真的是想尽职尽责,出力流汗,造福百姓?非也。那只是冠冕堂皇的托词,他们真正盯着的是工程项目背后的巨大利益。而这些利益的最大受益者,不是贪官,而是利用贪官达到目的的人 。在这个行业中也有法,但如果有谁是靠法的保护,依照法的程序承揽到项目的,那简直是天方夜谭!每个工程项目都会举行投标活动,但是谁会中标,恐怕只有二个人心里最清楚??那就是行贿者和受贿者。我们所能知道的是冰山一角,我们所能揭露的是地球人都知道的公开秘密。正如前温州市某副市长(女)所说的(根据凤凰台报道),如果我被抓了,会有十个、二十个象陈克杰那样的人倒台。诚如斯言,“国将不国了”。我只有沉默,国民也只有沉默。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这就是我们中国制造富豪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基础。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那么,N级领导干部??我们的父母官、人民的公仆又何罪之有呢?我们先看看下面二件事。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十几年前,一个有钱人家的的儿子捅死一位交警(大概是因为查扣车的事吧),但这次刑事案件并未走法律程序,最终是以六十万元私了的。十几年后,又是这个人身佩手枪、带着保镖,到歌舞厅消费,因发生纠纷,保镖被打死。同样,这次也选择了私了。二次刑事案件,二条命案,涉枪涉警,涉及两区三县,死者又非普通百姓。但就是这样轰动一时,人人皆知的命案尽然能避开执法机关、避开我们的父母官悄然销声匿迹。类似这样的案件想必读者也见怪不怪了。不由得令人深思:如果仅仅靠钱就能摆平命案,那是不可能的;如果说公安机关、人民公仆不清楚此案也是不现实的;如果说一般公安干警、一般领导干部就能私了此案,那是睁眼说瞎话。由此可见权位之重,法律之轻,生命之贱。在这里,法律给足了“公仆”面子,却和我们“主人”开了个玩笑!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我们再看看下面一宗案子。某局长因贪污受贿被逮了 ,据说涉案金额达上千余万元。在小小的县城也算得上一起大案了,近来人们茶余饭后都在谈论这件事。但几个月后,案子不了了之,当事人也被释放了。当然,官复原职是不可能了。俱内部消息说,是通过某前国家领导人和某省委书记这种关系摆平的。结论是撤销职务、退赔赃款。我们姑且不论小道消息的真与假,我也不想对此事做任何评论。人被抓过,又放了;这是不争的事实。说抓错了吧,又没有官复原职;说没有抓错吧,又安然无恙地出来了,法律岂是儿戏?当然,网开一面、戴罪立功、坦白从宽、不够刑法标的之法外开恩的事也许有?猫腻也许有?一千多年前的“莫须有”今天要反过来用了。反正在我们国家好事、坏事都要有领导人批示、点头才会有人做。法律摆在那里:够全面、够详细、够合理了,但是既没有人严格执行,也没有人模范遵守。所谓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粉饰太平、装潢门面的牌楼罢了。早些日子的“躲猫猫”事件,不也是因为有了某领导人的批示,才得以查出真相的吗。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没有领导的批示,“躲猫猫”事件或者其它的“藏猫猫”“耍猫猫”事件是不是就无法可依,永远也不会有真相呢! 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这样想:这个法律就是管老百姓的,因为老百姓是威胁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不确定因素,而公职人员或N级干部即使犯了这样那样的错也不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和安全;所以,对老百姓要不折不扣、严防死守;而对其余的人当然就可以网开一面了呢。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N级以上的国家干部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个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一般都是共产党员,掌有实权,享有特权。“出则车,食则鱼” ,坐拥“莲花台”上有“保护伞”。出击有“尚方宝剑”,防守有“喽?党羽”。可谓“举臂一呼,应者云集”他们说要建新的办公楼,楼房便拔地而起;他们说要买新的豪华汽车,汽车便举手掂来;他们说出国就出国,说招待便招待,无论友人还是亲属、宾朋还是同行;除非外交他们都有权裁决。优越的生活,绝对的权威,理想的国度,真乃人间仙境,震惊世界啊!科级干部一般都配备公车,说穿了公车就是私车,公家的钱也是私人的钱,因为钱是人管理和支配的,所以那天感到无聊啦,便飞往意大利定制绣了名字的衬衣,再到法国的宜必思吃龙肝凤髓、喝波尔多红酒,请英国的莎拉布莱曼伴歌;然后到美国曼哈顿大街买楼,往加拿大移民,在澳门赌博,......如果这样花钱还不过瘾就往情妇小秘身上砸。一旦有风吹草动,立即逃之夭夭,也顾不上什么党性、贞操、卖国了。反正,我就是个“裸官”。</strong></font></p>
<p><font size="4"><strong> <br/> 人间百态,唯今日之公仆形态最奇,丑态最足。花五百余万元“美容”者之,记录和情妇的性生活者有之,贪污受贿几千万不敢花一分钱者有之,几个官员共有一个情人者有之,还有一个月吃三十九条“中华”烟的工商局长......唉!都是钱逼的,法律惯的。连我这没皮没脸的草根百姓都感到难堪啊!你说人有了钱,吃的好了,穿的好了,怎么就没了人品呢? </strong></font></p>
<p><font size="4"><strong><br/> 没了人品、没了法律,人还有什么事不能做呢?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我们再说说那三分之一农民的问题。 农村的老百姓冬天农闲的时候,为消磨时间,好打麻将。玩的小,也就是一把一元、五毛之类的,参予的人很多,上至七、八十岁的老人,下至十几岁的辍学少年,不过是找个乐子。这到有人管了。缀学少年以及《义务教育法》没人管理执行,乱占耕地以及《土地法》没人管理执行,玩麻将因为违反了某个法,不断地有公安来抓赌、拘留、罚款。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世界几千年的发展史,从来没有听说过那个国家、那个地区把这样的精神解脱规定为违法。如果一个国家三分之一的农民都是违法者,那倒应该考虑一下制定此法的人或机构是不是违反了人性中的某些东西!是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strong></font></p>
<p><br/><font size="4"><strong> 这就是“公仆”用法律的武器对待主人的“报答”吗? <br/></strong></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04 14:27:23编辑过] |